关于网友提出的特种设备经营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必须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不得交付使用。现请教:对特种设备经营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设备已进行制造监检,合同约定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由经营者办理),应如何处理为妥?能否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谢谢!
总局回复:
对于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查处。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