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庞鹤) 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活动,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近日,该局公开征求《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评价工作原则;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和程序;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
《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作了规定,即由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归集、整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各类信息资源,根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并建立信用档案,监管部门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电子商务领域社会共治。
据了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三年。《暂行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了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维护电子商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对信用评价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规范,要求信用评价机构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开展信用评价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向境外提供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作用的同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
《征求意见稿》增补了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明确信用评价对象有权向信用评价机构获取信用评价结果,获取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内容、来源、变动情况。并且,信用评价对象有权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信用信息,充分保障信用评价对象信息知情权、异议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增补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