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77号建议的答复
鲍守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电商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商务部和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修订《电子商务法》有重要借鉴意义。近年来,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为平台经济发展增添新活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针对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一、关于加强社交电商支付安全管理
《电子商务法》已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了定义,“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符合相关定义,受《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53条至第57条,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电子支付安全管理作了规定,社交电商经营者在提供电子支付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完善新模式电商争议解决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详细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争议解决的相关权利义务。其中第59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63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以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为代表的新模式电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须遵守上述规定。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三、关于完善电商服务机构监管
提供网络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监管十分必要。在《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对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加快推进《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进一步细化直播营销中的广告活动各方主体的有关义务。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加强新业态新模式研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电子商务制度规则。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