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鼎润弘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兴市监处罚〔2022〕2880号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月起负责铁五院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为该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当事人在该小区电梯经检验不合格的状态下未停止使用电梯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