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庞鹤) 10月31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征求意见稿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因素综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