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通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交警大队,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湘潭市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制定了联合抽查方案,对全市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督抽查由四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并约请省资质认定专家库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抽取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9家、建工领域检验机构3家、环境监测机构3家和其他领域检验机构6家进行了现场检查。
从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资质认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现场向被检查机构进行了反馈,并向属地监管部门进行了交办。
二、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机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不规范、记录不完整,质量控制和监督不到位,机构自我声明未公开,未按规定对标准进行查新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部分机构没有按照RB/T214-2017修订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个别机构档案管理不善存在资料丢失的情况。
(二)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机构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不满足检测要求,个别机构检验场所设计、设备布局没有跟上新版标准要求、场内标识标线标牌陈旧模糊不清,部分机构未提供检验仪器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的证书、报告,部分校准证书或报告未经CNAS认可,部分机构未提供标准物质清单台账或使用记录,个别机构场所地址变更未进行申报。
(三)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授权签字人岗位变化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发生变更未及时修改人员信息,个别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人员没有提供相应领域的执业资格证明。
(四)检验检测行为欠规范。主要表现为没有严格执行GB38900-2020、GB3847-2018、GB18285-2018、GBT28900-2012等标准的规程或方法,存在车辆检验不规范或多检项目,及钢筋检验中重量偏差测量不规范等情况。
(五)检验检测原始记录问题。主要表现为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粉等标准物质使用记录不完整,机动车气缸数量、额定转速等信息填写错误,仪器设备使用不记录样品的详细信息,已检样品未标识检验状态,个别机构因场地搬迁未保留检测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处理建议
四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集中分析、会商、研判,分别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各自职责依法责成、督促相应机构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其中,机动车检验领域: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1家,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处理2家,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处理6家;建工检测领域:责令1家机构取消部分参数,2家机构在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生态环境检测领域:2家机构在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相关参数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其他领域:对1家无检测人员、无设备、无体系运行记录的机构建议省局注销其资质证书,另有4家机构在问题改正之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
四、后续措施
(一)积极整改。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结合实际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强化质量体系运行,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及时核查。市、县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此次检查结果,督促各自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其上报的整改报告、见证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严厉打击篡改、伪造数据和结果或未经检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不按规定开展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机制。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要求,并做好宣传和信息公示工作,按规定公开本次监督抽查结果,严惩虚假检验行为。相应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达到督促机构提升管理水平、检验能力和检验质量的效果。
附件: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结果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结果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处理建议 |
1 | 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有限公司 | 1.先进行外观检验再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检验流程违反了GB38900-2020第5.1.3条规定; 2.挂车苏FD787挂在复检二轴空载制动率时,未复检二轴加载制动,制动力平衡不合格,第一轴第二次进行空载制动测量时引车员提前踩刹车; 3.大型普通客车湘C16266第一轴第二次空载制动测量时引车员提前踩刹车。 | 移送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处理。 |
2 | 湘潭吉源 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湘KZ2329、湘CCN305未测量货箱栏板高度,湘KZ2329空车质量限值设定错误超过+10%; 2.湘CS6039检验了空车质量; 3.未按要求保存视频资料,检验过程视频无法调取; 4.FLASH软件的版本需要更新,无法调取制动力曲线; 5.加载检验保存的过程数据与GB3847-2018规定的检验程序不相符。 | 移送市公安交警支队处理。 |
3 | 湘潭市汽车综合性能 检测站 | 1.先进行整备质量(空车质量)、外廓尺寸测量,再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检验流程违反了GB38900-2020第5.1.3条规定,如湘C80725重型自卸货车; 2.挂车豫QAT78挂未组成汽车列车检测整车制动率; 3.大型普通客车湘C13700人工检验表上填写的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8°数据异常; 4.双排气管车辆浙BW690J、豫P915Y6排放检验采样时只插入了一根采样管,引车员操作不规范; 5.湘CF5602检测中未插入油温传感器。 | 移送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处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处理建议 |
4 | 湘潭县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摩托车检验的待检区、查验区、动态检验区、已检停放区的标志和标线不明显,与汽车检验区域未实行物理隔离; 2.湘C5U961、湘C2FL67、湘C66076进行底盘部件检验时引车员已离开被检车辆,上传的《人工检验表》底盘部件检验员未签字;湘C01111后处理装置图片不准确,检测过程取值4次(标准要求取值3次); 3.环检、外检区域视频不清晰。 | 移送湘潭县市场监管局处理。 |
5 | 湘潭市北二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先进行车辆外廓尺寸等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再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违反了GB38900-2020第5.1.3条规定,如挂车湘C2700挂、大型客车湘C18983等; 2.湘C06697重型自卸货车未检验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视频看不到使用仪器检查),外检表上,外观、底盘动态、底盘部件等检验员均未签字,空车质量测量方法不正确; 3.挂车湘C2700挂未组成汽车列车检测整车制动率; 4.湘C18983大型客车人工检验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判断一栏涂改,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9°测量数据异常,从视频上未看到使用方向盘转角仪测量。 5.大型车环检车间的温度未实时监控;湘C07617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发动机转速为“3150”时烟度值为“0”,发动机转速为“800”时烟度值为“0.2”,未填写气缸数等。 | 移送雨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
6 | 湘潭万路 安畅机动车检测有限 责任公司 | 1.挂车湘LJH200挂、湘C4311挂未组成汽车列车检测整车制动率,未分开进行整备质量测量; 2.湘C11159、湘C07915大型普通客车上传的人工检验记录表未记录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3.湘C09869、湘AJ8385重型货车“方向盘转角仪”未能正确使用,自由转动量测量不准确; 4.湘AJ8385重型货车空车质量测量方法不正确,未减去引车员质量; 5.湘C51531、湘C51719排放检验时发动机转速取值不规范。 | 移送雨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处理建议 |
7 | 湘乡市起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 1.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期间核查与维护保养计划(每半年/次),未见上半年相应实施记录; 2.重型货车未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就检验了外廓尺寸和空车质量,不符合 GB38900第5.1.3条规定;底盘双转向桥车辆底盘项目检查和前照灯相互干涉; 3.挂车湘 DC893 挂未记录牵引车号牌号码; 4.监管平台网页打开速度异常缓慢; 5.环检车间底盘测功机滚筒表面光滑,取值不大符合标准要求,非工作人员进入环检工作车间; 6.排放检验时湘 C7JP77 的油温记录为0,湘 C79193 操作不规范检验时油门没有踩到位。 | 移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
8 | 湘乡市玖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有限公司 | 1.底盘测功机滚筒表面磨损严重,其表面处理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湘C8C785、湘C960B6小型面包车上传到公安网上的外观、底盘动态、底盘部件的检验员和引车员与《人工检验表》上签名不一致; 3.湘C7P098轻型货车第三次测量二轴制动时引车员违规操作提前踩脚刹; 4.湘CCX552加载减速法测量,测量信息记录不全,如未登记气缸数,额定转速登记错误,45.06km/h时就进行了测功机加载扫描; 5.湘A70WV2自由加速法测量时引车员操作不规范,第一次测量不透光烟度时油门未踩到底,额定转速低于3000r/min,不符合标准要求。 | 移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
9 | 韶山市红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重中型货车、挂车外检区、查验棚与外廓尺寸区共用,不符合GB38900-2020附录A的要求;车间出口离公路太近,站内道路不畅通,无法保证被检车辆在站内循环;双转向桥测滑试验台安装位置不正确,快速回位装置力太小; 2.湘C93909、湘C91387的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测量方法不正确,数据分别为9°12°; 3.湘C3520挂未组成汽车列车检测整车制动率; 4.非工作人员进入环检工作车间,重柴线分析仪、转化炉未设立温度控制室,不符合标准要求,湘C95298环检时无安全挡板。 | 移送韶山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
10 | 湘潭市湘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 1.未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2.个别授权签字人无执业资格证书;3.未提供2022年以来部分标准物质的出入库单。 | 1.责令限期改正; 2.无执业资格证书的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处理建议 |
11 | 湖南长大 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 有限公司 湘乡分公司 | 1.金属材料参数实验室不在资质证书附表地址范围内;2.个别标准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3.现场未见砂浆含气量测定仪;4.随机抽查发现个别报告原始记录对应试验未按标准执行。 | 1.责令限期改正; 2.未经资质认定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 |
12 | 湖南科大 致诚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1.个别参数标准编号错误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个别参数不应申请资质认定参数;3.未提供水泥比表面积,细度标准粉的出、入库记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部分参数。 |
13 | 湘潭市 莱米检测 有限公司 | 1.办公场所地址与资质证书附表地址不一致;2.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不齐全;3.未提供部分检测人员不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承诺。 | 1.责令限期改正; 2.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14 | 湖南一帆 环境检测 有限公司 | 1.未提供2022年度内审、管理评审相关记录;2.部分受控外部文件非有效版本,个别人员档案记录不齐全;3.个别原始记录划改不规范。 | 责令限期改正。 |
15 | 湖南国网 环境检测 有限公司 | 1.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不齐全;2.部分认定参数对应的设备未经检定或校准;3.部分原始记录未按规定复印存档,且记录签名不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2.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 |
16 | 湘潭市岳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未及时办理法人变更手续,未提供2021年能力验证资料;2.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不齐全;3.部分仪器设备未进行校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均未记录样品相关信息;4.致病菌微生物室的生物安全柜关机后未关闭前窗并启未动紫外线系统消毒; | 1.责令限期改正; 2.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处理建议 |
17 | 湘乡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 1.未及时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未公开自我声明;2.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不齐全;3.部分仪器设备未进行校准、使用记录信息不齐全;4.食品样品室无专用标识,已检样品未标识已检状态。 | 1.责令限期改正; 2.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 |
18 | 湘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湘潭市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 1.未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未提供2021年能力验证资料;2.体系运行未执行资质认定最新版本;3.部分仪器设备未提供有效校准报告或证书。 | 1.责令限期改正; 2.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部分参数)。 |
19 | 湘潭市家畜育种站(湘潭市饲料监测站) | 1.未及时办理机构法人、标准变更手续,未公开自我声明;2.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不齐全;3.部分样品未进行唯一性编号和状态标识。 | 责令限期改正。 |
20 | 湖南省联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 1.机构搬迁未地址变更、标准变更等未及时变更手续;2.机构搬迁未保留应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档案资料;3.机构搬迁未保留相关体系文件及其运行记录。 | 1.责令限期改正; 2.改正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21 | 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1.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2.未按人员培训程序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资质认定等法规的学习。 | 1.说服教育、提醒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