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康宝保健品专卖店购买的“东方同康宝®无蔗糖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原料“D-甘露糖醇”,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外包材库发现上述被投诉产品的外包装标签3500个。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附录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残留量的规定,“D-甘露糖醇”的允许使用范围仅为“糖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含“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等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2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安县江安镇盛琦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113盒标称具有降压、降血糖功效的食品“金盛康牌福安之胶囊”“堂恒牌好康舒胶囊”和“净宝牌圣健元胶囊”,均无法查询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送检,上述产品检出药品“氨氯地平”和“盐酸二甲双胍”。经查,该店以微信联系的方式,在“168保健品网”推销以上产品,主要销售给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治疗需求的老年群体。自2021年至案发,当事人共计购进470盒,已销售357盒,总货值10.1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降压降血糖药品,且主要向老年群体销售,销售此类产品的卖家,往往宣称无添加、纯天然,骗取老年人信任。老年患者食用含有此类药品的食品,不但贻误了疾病治疗,还会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危害生命。在食品安全执法稽查实践中发现,宣称具有降糖降压功能的食品往往涉嫌非法添加降糖降压类药品,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食用,一旦发现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含有醋酸泼尼松等化学成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洪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3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洪某某经营的门店购买到宣称“治疗风湿、腰椎颈椎疼痛”的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经对举报者提供的四款食品送检,结果检出醋酸泼尼松(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镇痛类药品)等成分。经外围调查取证后,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迅速对生产源头、中间委托商、下线销售代理展开全链条打击,一举破获以陈某某为首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团伙,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查获非法添加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等化学成分的涉案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共计1万余盒、半成品混合物760公斤。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产品中非法添加的醋酸泼尼松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为非甾体抗炎药,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蛋白质代谢紊乱、股骨头坏死、肝肾功能损害等副作用,甚至危及生命。该案快速全链条查处,是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精神的体现,严厉打击了以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为载体的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无证生产非法添加染色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胡某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成品牛肉(熟牛肉)118.1kg、生牛肉77.52kg、“洛阳旭日袋色”250袋、规格为25kg的焦糖色食品添加剂5桶等生产原材料和制作工具若干,罚款10.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胡某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现场有“洛阳旭日袋色”250袋及相关制作工具及生产原材料若干,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或小作坊登记证明。经查,当事人胡某某未经登记于2020年3月开始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活动,其在生产过程中为使生产加工的熟牛肉颜色好看,添加有外包装标注洛阳市某化工厂生产的“洛阳旭日袋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在生产的熟牛肉中非法添加着色剂等物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其产品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五、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
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6台、没收违法所得146.27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6台加油机涉嫌存在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查封措施,同时请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场对6台加油机14把加油枪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6台加油机14把加油枪加油量误差值均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将加油机计控主板拆除送加油机计控主板生产企业(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加油站使用的计控主板不是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安装了加油机计量作弊系统,并于2022年1月正式启用。截至案发,该加油站利用计量作弊系统获利共计146.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加油站经营者利欲熏心,将作弊“黑手”伸向成品油销售领域,通过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利用后台电脑或者手机遥控操作实施计量作弊,造成加油机显示数量与实际加油量不一致,给人民群众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该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有利于建立良好油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用上“足量油”。
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建盛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2年8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建盛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正星”燃油加油机的5块计控主板,没收违法所得54.09万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建盛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加油机有合格标识,无检定证书,使用防作弊系统发现自锁功能无法查验。经调取加油机维修记录,均为流量器维修,但无维修后的合格证书。经调取采购记录,当事人购进柴油257吨,零售柴油39.615吨,有217.385吨未经加油机销售。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先后委托加油机及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检验鉴定,发现监控微处理器不具有自锁功能。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不能满足检定合格,认定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维修后计量器具未检定投入使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未使用计量器具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七)(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使用超过检定周期、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给经营者以警醒,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七、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惠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7月8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惠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广告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凤阳惠民医院在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6月12日、2021年10月8日在“凤阳惠民医院”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凤阳惠民医院盆底功能康复中心帮助广大女性重塑盆底功能……”“凤阳惠民医院骨科为家住府城镇南门村64岁的王大娘进行了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术……术后第四天康复出院……”等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违法内容。上述医疗广告由凤阳惠民医院自行制作且未经审查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通过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误导患者,既影响了广大患者的就医选择,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强监测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医疗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行业乱象,净化医疗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八、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中南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2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望江县中南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望江县中南液化气站已经充装完毕的一只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多次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提供充装服务,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为超期未检的“黑气瓶”提供充装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就像一颗“隐形炸弹”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气瓶充装市场,从源头上打击非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海旭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案
2022年8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州海旭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徐州海旭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利用防爆充气枪对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气瓶扫码信息进行登记并复制充装车间内监控视频录像、提取相关的充装明细记录及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记录。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气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充装站承担着把关的重任,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履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
十、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化肥案
2022年8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化肥的违法行为,捣毁一条假冒化肥生产、仓储、包材、销售产业链,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前期摸排情况,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群众购买的“五洲丰”化肥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化肥外包装和内袋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且所有产品外包装上印刷的二维码数字完全相同。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扫码,显示的产品信息无品牌、配比等内容。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实际含量与标注含量不符。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展开深入追查,在临沂市临沭县、郯城县同时收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打掉生产线一条、销售窝点3个、包材提供商2个,查扣假冒化肥成品、半成品共计1000余吨,假冒化肥包装袋5万余个、包装袋印制模板6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化肥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权益,而且损害农民利益,威胁粮食安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溯源打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羽绒服案
2022年7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羽绒服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9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羽绒服。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工人正在加工制作附有“”“”标识的羽绒服,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件以及相关加工制作协议。为深入查找涉案物品,彭泽县市场监管局请公安机关参与,经过细致走访调查,在加工区域一卷帘门后发现一面可疑围墙。拆开围墙发现,内有大量已包装装箱、装袋的附有“”“”标识的羽绒服,其中附有“”标识的羽绒服11775件,附有“”标识的羽绒服1294件,涉案金额共计25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处理。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增强执法效果严惩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密切行刑衔接,深入查找涉案物品,防止涉案物品流入市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