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五项举措推进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2-11-17 10:4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食品销售企业贯彻<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以“有针对、可操作、定任务、强引导”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做什么、由谁做、怎么做、做到位”,加快推动食品销售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落地落实,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明确配备模式

明确了全市辖区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的企业、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及连锁销售企业总部须配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须配置食品安全员;微型食品销售企业负责人或食品技术人员可兼任食品安全员。

精细准入条件

确立了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管理能力、相关工作经验、上岗条件等六个方面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完善配备流程

规定了履职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形式、“任命(授权)+承诺”的模式和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的要求。

规范统一模板

设计了“两责(则)”(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两书”(总监任命书、安全员授权书)和“三做”(日检查、周排查、月调度)等7个模板供食品销售企业参考使用。

强化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辖区食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全市食品销售企业深化思想认识,精心挑兵选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健全职责明晰的责任机制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截至目前,伊春市选取了大商伊春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先行先试,摸索建立了可复制推广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模式,为新规实施树立了引领示范的典型。(供稿: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六方合作” 引来思南黄牛产业发展 ...

  • 思南许家坝镇:“三个坚持”过上“牛 ...

  • 科学保护开发种质资源 激活思南黄牛 ...

  • 我国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已延伸至45 ...

  • 双“11”购物节 按需购买 拒绝浪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