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流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清流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印发《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号),规定对优先选择本县内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投资者给予特定奖励,并要求“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水利等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印发文件对优先选择本县内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投资者给予特定奖励,并要求“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通过增加备案形式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废止。2022年6月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修改、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通知》(清政文〔2022〕46号),并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