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乐兴吊装搬迁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深市监鹏处罚〔2022〕葵涌24号显示,该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罚款30000元。处罚事由为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深圳市乐兴吊装搬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周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