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内蒙古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裁量原则,以及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和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时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具体适用情形,并规定了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义务等内容,统一了处罚幅度,内容全面具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该规则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新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市场监管实际,解决近年来全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中存在的困惑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会议讨论、专家论证,并参考其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而重新制定的。
下一步,内蒙古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该规则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逐条解读规则内容,引导全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裁量权,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