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关于电动冲牙器比较试验中电动冲牙器性能试验方法的公示
有关生产者或经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消费者正确选择、科学使用商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拟开展电动冲牙器比较试验。我委已于1月31日将电动冲牙器主观测评活动的方案、评价方法函告各相关生产者或经销商并征求意见,现结合收到的回复意见再次对试验方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电动冲牙器性能试验方法)。如有异议,请务必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回复意见送达四川省消委官方邮箱,逾期未收到答复的,将视为贵单位认同该试验方法。同时,四川省消委将根据结果进行评星排序,适时向社会公布,以供广大消费者参考。
联系人: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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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10017
附件:《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处电动冲牙器比较试验项目电动冲牙器性能试验方法》.doc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