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陈丽红)2月8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米易局”)告知函,称米易局在查办一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时,发现该叉车的出租方系仁和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
接到告知函后,仁和局股队联合迅速出击。2月9日,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共有四台叉车,其中三台全新、一台二手。其中二手叉车用于租赁,但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租赁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等。
经核查,该台二手叉车系龙工牌“FD30”型,是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从河北二手市场购进,本打算销售,但无人问津。待售过程中,该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用于出租获利。截至2023年2月,当事人共计出租2次,获利232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此案提醒特种设备承租方和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承租方和出租方均要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