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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嘉兴市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公布

2023-03-23 10:01: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浙江省嘉兴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性开展各类专项督查检查和隐患整治行动,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案件。

为实现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现公布2022年嘉兴市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

某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长输管道案

2022年6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特种设备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工程于2020年9月5日开工,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验收交付使用,截至2022年6月9日,该工程所涉及的长输管道未进行监督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湖区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和未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案

2022年5月10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湖区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日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6.1万元”的行政处罚。

秀洲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锅炉案

2022年6月6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秀洲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名下的一台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在2022年5月23日由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设备仍在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善县某木业公司出租未经检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案

2021年11月2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甲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两台分汽缸和一段蒸汽管道正在使用中,均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后经调查,涉案特种设备系当事人嘉善县某木业公司所有,连同厂房一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双方未对设备租赁费用进行约定,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木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出租,没收涉案的一段蒸汽管道和两台压力容器,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湖市某水泥制品厂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2年11月1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某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一台叉车正在搬运水泥管,该企业无法提供叉车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叉车进行查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水泥制品厂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水泥制品厂现场再次进行拍照取证时,未发现查封于厂区内的涉案叉车,平湖市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线索。经公安机关调查,2022年11月13日晚,企业负责人华某与余某共谋后,在明知该叉车系依法查封财物的情况下,撕毁封条并将该叉车转卖给了他人。2023年1月23日,公安部门对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余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

平湖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2年10月9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湖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一台在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盐县朱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2022年5月10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盐县某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叉车作业人员朱某某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法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数据信息。经查明,朱某某为到该公司从事叉车工工种,在入职前通过网络从他人手中花费500元购得非法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对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宁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2年8月26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宁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两台电梯虽向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上传现场照片但实际未开展维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电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桐乡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报废压力容器案

2022年09月27日下午,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桐乡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储气罐属于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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