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条件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6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监管人员、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代表共计30余人开展调研活动,并开展气瓶事故警示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为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关于“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的要求,省局起草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气瓶充装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省气瓶充装许可条件”的要求。
调研主要内容为对液化石油气储存(生产)能力和对液化石油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相关要求的相关要求。各参会单位人员同意省局意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1142-2015)中的有关要求,根据储存量进行划分,将储存量在50m³以下(含50m³,建站等级七级及以下)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数量统一为不得低于1500只,将50m³以上(建站等级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数量统一为不得低于3000只。(金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