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制定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行刑衔接机制,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案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移送的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违法案件调查中,可以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取证;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开展全过程法律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咨询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就案件办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及有关专业性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接受咨询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规定》中还对公安部门移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处置等作了具体要求。
同时,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印发《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规定汇编》,汇编收集整理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的商标侵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涉罪案件等七大类33种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关司法解释等内容,便于市场监管执法稽查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涉罪移交标准及相关涉刑移交政策,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效避免执法办案人员履职风险。(来源:赤峰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