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明确了绝对化用语的认定目的、界定、使用范围,以及裁量尺度,使执法标准更加明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指南中的条款进行分类解读、归纳、总结,供各单位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参考适用。
一、指南中明确了绝对化用语的界定。(指南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用语虽然没有违反《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但如果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仍然应当依照《广告法》相应条款查处。不构成广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一般不认定为广告的情形。(指南第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和服务(非营销性信息)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三、构成广告绝对化用语,但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规定的两种情形。(指南第五条 第六条)
1.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
2.绝对化用语指向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
四、构成广告绝对化用语,可以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指南第九条、第十条)
1.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五、教育培训、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理财等重点领域,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指南第十一条)
六、合理裁量、过罚相当。(指南第八条)
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裁量权。(来源:市监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