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佳瑞配方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14日,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佳瑞配方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马鞍铺车站内销售的复合(混)肥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复合(混)肥包装标示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地址不相符。经查,该复合(混)肥生产企业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未在农业部门备案登记,涉嫌未经生产许可生产销售化肥产品,且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据统计,涉案无证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混)肥货值累计达35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化肥作为粮食的“粮食”,关乎粮食安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本案中,涉案化肥生产销售数量大,如果流入市场,会对相关地方春耕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此案的及时查办,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化肥市场环境。
二、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嘉德物联传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3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嘉德物联传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3.73万元。
2022年10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共600只。案发后,当事人将已销售的500只涉案产品全部召回,涉案货值2.33万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具产品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对发现的问题“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有利于警示生产经营主体,促使其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诚信经营常态。
三、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博乐锅炉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检验锅炉案
2023年2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博乐锅炉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涉案锅炉10台、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对广州市博乐锅炉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锅炉,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SZS1-1.25-Y、Q型号锅炉,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锅炉),应纳入特种设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交付使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型号锅炉的监督检验报告。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该型号锅炉15台,2台作为样品展示,其余13台已销售,销售金额191.65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对涉案锅炉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10台锅炉,其余3台锅炉已拆除销毁,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行为在业内俗称“大容小标”,生产者往往为了规避“设计正常水容积30升”这一红线,以“不需监管检验”为卖点,获取销售竞争优势,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四、浙江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8日,浙江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龙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2月7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龙某、龙某某2人住处进行检查,在龙某住处发现两个白色大桶,桶内装有大量标注“VGR300”字样的黄蓝白三种颜色的压片糖果。经清点,共110756颗,合计75.203公斤。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明,当事人龙某某自营一家成人性保健用品店,上述产品用于对外批发零售,涉案货值金额高达550余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用含量有着严格限制,患有心脏病等疾病的人群更是禁止使用。该类非法添加的食品往往药物含量高,容易对服用的人群造成伤害。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营者,严厉惩处了一批黑心商贩,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
五、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徐汇区猫卡蛋糕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金箔案
2022年12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徐汇区猫卡蛋糕店将非食品原料金箔用于蛋糕制作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1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蛋糕加工专间内发现开封的金箔瓶1瓶,瓶内金箔已用尽。经查,当事人通过淘 宝平台网购了涉案金箔原料1瓶。在制作三款定制蛋糕过程中,在蛋糕表面镶嵌了非食品原料金箔,违法所得合计100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金银箔粉既不会提升口感和香味,也没有任何营养价值,如果食用过量,还会加重肠胃负担,对肠道黏膜造成伤害,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作为消费者要理性看待这些“镀金”的所谓“高级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添加金银箔粉食品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六、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绵阳南山京西医疗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2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绵阳南山京西医疗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播电视部门有关监测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占用绵阳90.6MHZ、91.8MHZ、96.3MHZ、93.8MHZ、95.6MHZ、92.8MHZ、97.2MHZ、99.6MHZ等收音频率,通过移动设施,播出含有“凡有前列腺炎、生殖泌尿感染、不育症等男性疾病困扰的患者……”“最新前端精准定位,背神经精准调控术……”“最新美国波罗光超能海绵体自体延长增粗新技术,治疗男性发育不良……”“支原体、衣原体感染、生殖器疱疹、淋病梅毒、男性不育症……”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黑广播”发布“神医”广告,严重扰乱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损害媒体公信力,误导患者对治疗方案和就医时机的选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应予严惩。该案的查处,在打击、震慑、教育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机制在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惩戒等方面的有效运行,破除了不法机构和人员企图通过“黑广播”发布违法广告躲避监测监管的侥幸心理。
七、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等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等“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832元,并处罚款30万元。
2022年12月8日,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公安机关的移送函,称吴某组织人员为某平台商家“刷单”,随后立案展开调查。经核查,2022年6月以来,当事人租赁位于播州区南白街道的住房为经营场所,招聘钟某等6人为员工(即“刷手”),通过虚假交易和空包快递等方式,为226户商家提供了“刷单”和好评服务,共计3416单,虚构交易金额73.10万元,违法所得共计68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播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刷单炒信”是一种通过自己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虚假交易、提供好评的行为,主要目的是提高商家的虚假销量和声誉,或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以获得不正当竞争的优势。“刷单炒信”属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影响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荣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服案
2023年1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荣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13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张家湾镇一库房内有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会同区公安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库房的使用主体为北京荣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于2021年8月租下该库房后,以“老丁鞋库”的名义通过线下和微信群、“抖音”“快手”平台销售服装和鞋类商品。经现场检查鉴定,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共2367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1282双,涉案金额642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犯罪,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通常案值大、涉案财物多、调查链条长,调查取证难度大。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存在涉嫌犯罪的合理怀疑,随即启动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确保证据的及时固定和保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能。
九、江苏省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应县成鑫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2023年3月7日,江苏省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宝应县成鑫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轴承3468盒,并处罚款24.77万元。
2022年12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宝应县成鑫机电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假冒“NSK”“SKF”“FAG”3个品牌的轴承,随后对当事人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上发布信息采购低价轴承,并加贴商标标识假冒上述3个品牌的产品,共计假冒“NSK”品牌的轴承2731盒、“SKF”品牌的轴承670盒、“FAG”品牌的轴承67盒,涉案货值共计8.26万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假冒轴承与正品轴承分区摆放,以远低于正品轴承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假冒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形象,而且质量往往参差不齐,危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商标专用权。
十、山东省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研起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0月10日,山东省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研起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4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对青岛研起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中“此费用一旦交付,不可退费,只可转让,转让必须告知甲方,须跟甲方签订转让合同”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权利;“乙方入住后,需积极配合遵守甲方及当地政府的防疫防控……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乙方退宿不退钱处理。”“自习室说明:7、乙方必须服从机构管理,否则,机构有权对乙方退宿不退钱处理”“本协议内容乙方如有违反,违反第一次警告处理,违反第二次对乙方做退宿不退钱处理”,就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乙方入住期间,甲方对乙方疾病、意外、个人财产等不承担法律责任。”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方面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整本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你有我无”,仅规定消费者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查,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246份,未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获利,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与格式条款提供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告知消费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举报投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