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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2023-04-21 21:51:57 山西发布

案例一 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密点 双向合规 护航创新发展

【要旨】

加强煤炭机械设备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能源领域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找准技术信息密点,双重比对,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等工作,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EBH315悬臂式掘进机横轴式截割减速器(以下简称EBH315截割减速器)是山西T公司耗资3200万元、投入67名科研人员、耗时3年研发成功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用于煤矿开采等商业运营。该公司与K公司等4家代工企业均签署保密协议,该截割减速器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和独立商业价值。

2020年4月至8月,X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EBH315截割减速器技术信息是T公司商业秘密,利用其与T公司业务往来机会,私自测绘窃取了该公司EBH315截割减速器的输入、输出端的关键数据,并非法获取相关图纸、图册及经营性信息,抄袭制作了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组织生产3台EBH315截割减速器销售给Y公司,并交付其中2台,获利21万余元,造成T公司200余万元利润损失。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25日,经权利人T公司报案,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对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中,提取聊天记录、账务明细、EBH315截割减速器电子合格证、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郑某某生产EBH315截割减速器照片等电子数据,及时向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权利人提供采取保密措施情况及代工企业保密情况等方面证据材料,并对专业技术性和密点辨析予以协助。引导侦查机关将提取的电子数据与T公司提供的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进行技术比对,查明EBH315截割减速器密点被非法使用牟利情况。

2022年3月17日,综改示范区分局以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综改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综改区检察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密点”和“同一性”,自行补充侦查代工企业保密情况,调取T公司保密资料,询问相关证人,证实4家代工企业保密协议中密点与T公司提供密点相一致,且不存在泄密情况。邀请技术调查官,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将3处主要密点信息与郑某某电脑中存储图纸中标注密点进一步比对,确定了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二是开展社会调查,查明侵权企业拥有25项煤矿机械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出发,决定对X公司和T公司开展“双向合规”,确保侵权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帮助被侵权企业完善相关保密制度。三是开展诉源治理,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一体化履职,建立山西综改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站,与辖区内相关企业建立知产共治关系。

2022年9月15日,X公司完成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验收确定为整改合格,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主观恶性、危害后果、退赃退赔以及企业合规等情况,决定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一)延伸检察职能,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悬臂式掘进机主要运用于煤矿巷道开采作业,EBH315截割减速器作为悬臂式掘进机核心部件,具有功率大、耐用、独创内喷雾系统等产品特征,在煤矿井下作业具有广泛市场和较强的竞争优势,若该商业秘密被侵害将严重威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随着煤炭资源交易市场繁荣,部分企业利用合作关系非法窃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图纸,制造生产权利人产品,抢占权利人市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加强对矿产设备知识产权技术信息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站,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煤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办公室,常驻邀请职业律师定期入企提供免费服务,多措并举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二)找准技术信息密点,依法准确认定犯罪。办理煤机技术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首先找准技术信息密点,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同一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委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专家,对涉案产品密点进行反复确认,确定截割头连接参数、轴承设计参数、减速器壳体参数等技术信息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检察机关采取引导公安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方式,邀请技术调查官协助,结合鉴定意见对三个密点进行多次审查比对,确定侵权人电脑中的图纸及生产设备,与权利人技术信息秘密具有同一性,应当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开展“双向合规”工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办案社会效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实地走访,针对涉案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结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纳税贡献、创新活力等情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量身定制合规计划,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督促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被侵权企业存在保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漏洞等情况,是商业秘密遭受侵权的内在原因。检察机关在征得被侵权企业同意后,借助第三方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双向合规”工作,向企业指明合规风险点,提出专业整改意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保护意识,以检察能动履职支撑和保护企业创新发展。

案例二 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警协作 外资商标保护

【要旨】

在办理新型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时,检察机关要将引导取证与侦查监督、打击犯罪与权益保障有机结合并贯穿办案始终。一方面,通过检警协作强化案件证据、情节、事实的认定,从严打击侵犯权利人商标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同步引导侦查机关树立外资品牌平等保护理念,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LV)、迪奥(DIOR)、巴宝莉(BURBERRY)、古驰(GUCCI)、芬迪(FENDI)是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知名品牌,北京弘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和上海精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责代理上述品牌国内侵权事宜。

2020年5月,宋某、刘某、阎某某、郎某某、高某共同出资,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底商登记成立“1986男装服装店”,主要经营服饰、鞋包、手表等商品。2020年8月,宋某等五人经共同商议,决定从广州购入上述品牌假冒服饰、鞋包、手表,雇佣销售人员、直播团队进行线下销售和网络直播线上销售。其中,宋某负责门店经营、假冒商品销售,刘某等人帮助宋某购入、销售假冒商品。经查,宋某等人门店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网络直播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侵权商品200余件。

经商品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定,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侵权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9月,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应公安机关邀请,共同对销售假冒产品的宋某等人开展收网行动,当场查获大量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LV)等品牌服饰、鞋包侵权商品,并对宋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及时固定电脑账本、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直播排班表、销售单等电子证据。

2021年12月31日,小店区公安分局以宋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小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向北京、上海等地上述品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送达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邀请权利人知识产权公司专家在商标标识的使用和侵权认定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二是准确认定线上销售数额。网络销售在经营模式上虽有别于线下销售,但其本质上仍然依附于线下经营活动。在认定线上销售数额时,检察机关以实际购进假冒侵权商品的数额为基础,将线下门店销售数额予以扣除后,再结合直播带货主播排班表、工作业绩等书证,综合认定线上销售数额。上述审查认定方法不仅客观公正,也较为符合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

2022年1月25日,小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宋某等7人提起公诉。2022年4月29日,小店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宋某等7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一)检警联动协作,合力打击侵犯商标犯罪。商标作为品牌价值浓缩体现,具有承载商品质量、来源和企业声誉的作用。近年来,通过网络直播平台销售侵犯知名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侦查取证、证据固定等工作提出全新要求。本案中,小店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按照与小店区公安分局共同签订的《关于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检警协作平台作用,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围绕线上和线下两种不同的犯罪模式展开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对涉案的线下销售店铺实地查处,对线上的直播销售及时固定销售数据等。同时,针对销售金额认定难的问题,检察机关探索线上销售数额认定规则,采取“实时监控+在线识别”方式,抽取线上销售关键数据,将数据与查扣的电子账单进行比对,综合权利人辨认、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认定线上销售数额,提升知识产权侵权鉴定、侵害评估的精准打击力度。

(二)平等保护外资商标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始终将打击犯罪与权益保障有机结合,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加大对外资品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告知商标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在充分听取权利人对涉案专业性问题意见后,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对权利人提供的目标产品的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信息,对目标产品和侵权产品进行细节比对,进一步补强了商标产品材质、款式、做工、外观侵权情况等关键性证据,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坚持对外资商标贯彻同国内商标同等保护的原则,贯彻检察机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同保护”的司法理念,维护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合履职 诉源治理  

【要旨】

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堡垒作用,坚持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四大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办案理念,刑事、行政、公益诉讼同向发力,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履职的及时性、有效性,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汾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低度汾、中度汾、高度汾等多种品型白酒。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太原、吕梁购买大量假冒玻汾系列“53%vol汾酒”“48%vol汾酒”“42%vol醇柔老白汾”和“42%vol巴拿马”等六个商标品种汾酒,在其经营的副食经销部对外销售,主要销往新绛县城周边农村商店、饭店等,也销售给附近农村家庭作为红白喜事用酒,销售金额12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324箱,货值人民币16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9月16日,新绛县公安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发现侵犯注册汾酒商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并向新绛县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新绛县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张某某销售记账本,并对查扣账本销售记录进行逐项复刻、比对,进一步查清犯罪数额,同时督促侦查机关对查扣的侵权产品进行食品安全鉴定。2022年12月21日,新绛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14日,新绛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县域行政村假冒侵权行为查处工作不足,县域执法专业能力薄弱,是导致张某某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得不到及时查处的主要原因。新绛县检察院针对该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责任,建立系统检查、跟踪落实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共出动执法105人次,检查酒类经营单位109户,立案查处1起行政违法行为。

为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营造县域尊重知识、保护产权的良好氛围,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检察院向新绛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4月12日,新绛县法院认定张某某销售金额118362元人民币,判处张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55086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一)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加强县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年来,销售假冒汾酒商标的商品的情况在新绛县屡禁不止,呈现出分散型、链条化特征,且有向农村蔓延趋势,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秩序,也给农村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检察机关聚焦县域侵权假冒汾酒行为突出问题,强化对知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品牌保护监管和食品安全检查,加大对侵权假冒多发区域和领域的重点整治。同时,检察机关邀请汾酒公司专家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市场监管人员综合执法能力。通过延伸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治理,销售侵权假冒酒类商品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汾酒系列产品也在新绛县销售额提升15%。

(二)提高综合履职意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新绛县检察院坚持“一案四查”,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责,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职制度优势,严惩侵权假冒刑事犯罪,并附带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力震慑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同时,积极履行行政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积极履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行政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四 胡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行刑衔接 寄递强制报告制度  

【要旨】

物流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物流寄递安全强制报告制度,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4月份,胡某某大量购入印有某知名品牌白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包括酒瓶、酒盒、酒箱、防伪标识、专用胶带,在其租住的太原市尖草坪区一处院落内,伙同其妻子朱某、儿子胡某,用其购买的低价白酒和散装白酒,生产、灌装成假冒高档品牌白酒,通过物流低价销往全国各地。其中,胡某某负责采购包装及原材料并联系买家进行销售,胡某、朱某负责灌酒及包装。经查,胡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7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以胡某某、胡某、朱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等人在尖草坪区域内购买制假材料、灌装成假冒白酒并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经权利人举报并由公安机关查获,反映出行政执法不及时、侦查打击力度不足和相关部门信息不畅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对象和重点场所进行酒类集中整治行动。二是开展类案研判工作,认真梳理治理共性问题,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召开治理侵权假冒白酒座谈会,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追诉标准、案件移送等方面形成共识,签署《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胡某某发往外省62单快递,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存在寄售侵权假冒商品重大隐患。2022年5月,尖草坪区检察院联合公安、邮政部门签署《关于建立寄递可疑涉案物品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寄递部门发现疑似假酒类物品时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形成了公、检、邮三方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侵权假冒酒类商品寄递综合治理。

2022年5月12日,尖草坪区检察院依法向尖草坪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 月6日,尖草坪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胡某某等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加强行刑衔接,促进行业治理。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跨区域、链条化、产业化的特点,检察机关既要能动履职办好小案,又要类案分析进行诉源治理。本案中,尖草坪区检察院加强与多部门执法办案协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信息共享,合力执法”长效机制,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方位堵塞监管漏洞,确保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二)创新工作机制,堵塞物流漏洞。该案权利人为全国知名白酒企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物流运输中的管理漏洞给侵权假冒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尖草坪区检察院结合该案事实,对物流管理漏洞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走访当地快递物流公司和权利人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的诉求和物流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听取意见,从服务保障创新、物流企业合规建设等多维度提出具体建议和改进举措。检察机关联合公安、邮政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研判物流运输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创新建立“寄递强制报告制度”,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检察建议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类案监督

【要旨】

“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冰墩墩”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共性、普遍性问题,依法能动履职查找其制度性、管理性根源,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健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侵犯冬奥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火爆全网,市面上陆续出现“冰墩墩”形象的产品。灵石县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灵石县多家文具店售卖盗版的“冰墩墩”挂件、胸针、玩具等产品,部分蛋糕店使用“冰墩墩”形象制售蛋糕,个别珠宝店销售“冰墩墩”外形的黄金饰品,均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明。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2月,灵石县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发现,学校周边的文具用品店售卖带有“冰墩墩”形象的玩具,经研判,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办案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违法线索。2022年2月16日,检察机关对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多家商场、金店、文具店、蛋糕店、建材店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违法销售含有“冰墩墩”形象的商品。

“冰墩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北京冬奥组委作为著作权人,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以商业目的、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3月3日,灵石县检察院依法向灵石县市场监管局公开送达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涉案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冰墩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同时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深入涉案商家核查相关违法事实,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同时,市场监管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涉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为重点,针对商超、金店、文具店、蛋糕店、建材经营店等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售卖假冒冬奥会纪念品,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本次专项行动共计查处涉案商家7户,没收侵权商品265件,切实打击了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县域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典型意义

(一)加强涉冬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冰墩墩”“雪容融”等涉冬奥知识产权实施全方位保护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采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涉奥知识产权案件“绿色通道”,依法监督侵犯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高质量法律监督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依法能动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案系灵石县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主动立案调查,以公开送达方式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释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提高了监督的精准度与权威性。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通过开展同步监督、联合普法等方式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不断探索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模式,推动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坚持系统观念,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贯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共同性、普遍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清查整治,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转变、向社会治理延伸,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效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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