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贵州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案。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贵州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箱(共36瓶)贵州茅台酒(飞天53°500ml)标有生产日期、批次和流水号的原厂瓶帽被去掉,并换上无任何标识的瓶帽。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0月至12月1日期间,先后多次从卜某、刘某处购进9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53°500ml),已售出54瓶,违法经营额1390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53°500ml)36瓶、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某果品农业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案。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某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水果摊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纸箱一个,垫于水果筐下方。经查,当事人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共订制纸箱12000个,分别在2021年和2022年春节前后使用9381个纸箱包装香梨进行销售。根据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自2021年使用该纸箱包装销售香梨以来,为亏本经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672.94元的行政处罚。
3.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百货店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的摆件案。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百货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获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的摆件,违法经营额679元,违法所得3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039元的行政处罚。
4.贵阳观山湖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的“蝎毒透骨贴”案。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贵阳观山湖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从贵阳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蝎毒透骨贴(医用冷敷贴)”(生产批号:20191101批次)100盒于店内销售,共违法所得2526.4元。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号:2018306264572”字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2月18日已决定驳回该专利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6.4元的行政处罚。
5.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向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茅乡国宾酒(珍品)”350件、“茅台贡酒建国60周年(珍藏)”150件,货值金额630000元。经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案金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6.王某、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内供酒”案。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转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发现王某、李某某涉嫌在“快手”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茅台内供酒”60箱(6瓶/箱)。经查,2022年2月,王某在“快手”平台下载“茅台内供酒”相关视频图片,通过编辑制作成视频发布在本人“快手”账号。举报人余某某通过该平台联系王某协商购买60箱“茅台内供酒”。王某与李某某联系货源,李某某又联系到钟某,由钟某将60箱“茅台内供酒”从遵义仁怀发给余某某,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快递单则填写李某某电话号码。经鉴定,该批60箱“茅台内供酒”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王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茅台内供酒”60箱、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罚款26000元、李某某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