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近日,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管局对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市监处罚﹝2023﹞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延市监处罚﹝2023﹞8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2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8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及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已修订为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 2.罚款50000元。 |
处罚机关 |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6MB15854938 |
数据来源 |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6MB15854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