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共治,保障广大群众用药安全,广西桂林市近日出台了《药品零售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等五章二十二条,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A、B、C、D四级。《暂行办法》明确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其监管频率也不相同。其中,对信用评价A级企业实行低频率监管,对该类企业的现场检查每年1次;B级企业实行适度频率监管,对该类企业的现场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C级列为重点关注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每年至少开展3次监督检查;D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监管,对该类企业的现场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且检查纳入年度飞行检查计划。
《暂行办法》突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评级结果将通报医保部门,对评级较低的企业,桂林市药品流通监管部门将协调医保部门在次年医保全覆盖检查中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评级较低的企业,药品流通监管部门要加强守信经营指导,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帮助等级转化,提升信用等级。
据介绍,桂林市药品流通监管部门将于2023年10月完成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运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监管频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为推动《暂行办法》的落地落实,同时配套出台了《桂林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