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市民举报:某餐饮店在直播平台发布了宣传、推广店铺及店内食品、食材的短视频,且未标明“广告”字样。在收到该举报线索后,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主体,确定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经营地址信息。经现场核实,当事人通过认证的直播平台账号发布介绍该店经营的披萨,在短视频中附带该店的团购链接且无显著“广告”字样或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将违法广告进行取证。
经调查,为了宣传推广该店,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5日期间,通过其账号发布11个宣传、推广店铺及店内食品、食材的短视频,且短视频内均附有店内团购活动的购买链接,应属互联网广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互联网广告视频中未按规定标明消费者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也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在未显著标明广告的情况下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自行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针对当事人的行为,执法人员作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利用直播平台发布带有购物链接的互联网广告,且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构成发布违法的互联网广告行为。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施行,距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实施时间较短,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对此,执法人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主动适用容错纠错机制,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的柔性执法方式,既不让过度监管规定成为互联网事业发展的绊脚石,也不让违法行为恣意横行,通过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经营,落实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的指导责任,为提升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互联网广告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有利于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推动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此案为该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天津市首次查处的相关案件,对提升天津市互联网广告行业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助力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性意义。
作者 | 王一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