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1月20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称“香格里拉市XX超市二分店”抽样的精品电暖手袋(电暖手器),规格型号KFR001 AC220V~50Hz 420W,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共4项不符合GB 4706.99-2009标准要求,根据《2022年云南省电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31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15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或放弃复检申请,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复检。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电暖袋(电暖手袋)4个,现已销售3个(包括检样2个),剩余库存1个(包括备样1个),销售价为60元/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0元,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精品电暖手袋(电暖手器)1个;2.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