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当前,浙江省义乌市正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义乌市市场监管局重点聚焦特种设备、食品安全、重点产商品等领域,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案例一
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义乌市赤岸镇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操作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特种设备作业,遂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事人现场签字表明无异议。4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同一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且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赤岸所于当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点评】无证作业是特种设备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全省上下严抓生产安全百日攻坚的背景下,仍有部分经营主要思想麻痹懈怠。针对这一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查处,有效形成警示及震慑作用。
案例二
5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梯维保公司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对电梯服务报告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维保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的半年维护保养服务报告维保技师/站长签名为张某、陈某某,使用单位确认签名为朱某某。经调查,朱某某的签名为代签。因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之要求,由员工私自虚假代签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之规定。
【案件点评】电梯作为城市垂直交通工具,是很多老百姓“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电梯维保工作不是走过场,更不是写在纸上装样子,如此“走过场”的电梯维保方式,将使电梯本体状况不明、维保状况不明,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电梯维保单位一定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规范维保作业流程,提高维保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来源:义乌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