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药品监督>>

国家药监局关于江西美琳康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2号)

2023-07-19 21:03:22 国家药监局网站

image.png

国家药监局关于江西美琳康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2号)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江西美琳康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

企业环氧乙烷灭菌室和解析室两室互通,无物理隔离,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规范》及无菌附录)中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的要求。

二、设计开发方面

企业原材料无纺布新增加的供应商与原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检报告所用标准不一致,且未开展相关验证,不符合《规范》及无菌附录中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规范》及无菌附录相关规定,该企业已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上述缺陷予以确认。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该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经营企业如做人,有担当方能长久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蔬菜、水果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 质量服务的“辽宁实践”——辽宁省市 ...

  • 质量标杆的“辽宁效应”——辽宁省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