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义乌分中心监测到一批“Godzilla”哥斯拉商标的产品诉讼案件。如果您未经授权,在亚马逊、阿里巴巴网上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AliExpress.com(“速卖通”)销售此类产品,建议立即采取下架相关链接等措施,避免发生相关法律纠纷。
依据《美国法典》等相关法律,相关企业需在收到法院送达传票后 21 天内进行答复或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提出动议。如果未能作出回应,法院将进行缺席判决。同时,涉及企业目前或未来使用的相关的所有金融账户和子账户中的所有资金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账户或资产,将保持受限状态,直至该等资金被退还给原告。
1.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Toho Co. Ltd.
代理律所:Keith
立案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件号:1:23-cv-03744
起诉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在电商平台售卖的服装、玩具等产品侵犯了其商标。
管辖法院: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2.品牌介绍
“哥斯拉”源于《哥斯拉》电影中的怪兽形象,是核战争之后因核辐射异变而进化的远古巨型怪兽,有点像恐龙,有着长长的尾巴,却是直立行走姿势,拟人化的身体和四肢。该电影由日本最大电影公司东宝株式会社打造,于1954年上映。影片公映之后,受到了日本青少年的喜爱与追捧。之后“哥斯拉”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流行文化符号, 并出现在游戏、小说、漫画、电视剧等形式的媒体中,包括东宝制作的32部电影,四部好莱坞电影以及众多视频游戏,小说,漫画书和电视节目。如今哥斯拉是全球知名的怪兽角色,在全球各地拥有大批影迷。
3.涉案商标说明:
在商品上使用“Godzilla”或者“ゴジラ”都会构成侵权。此外怪兽形象也会受到版权保护。
4.使用“Godzilla”哥斯拉商标的产品列举:
5.涉及诉讼的金华企业:
请有可能涉及侵权的企业积极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义乌分中心联系(联系方式: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0579—85217060;吴佼,0579-81000103,13958423100),以便为企业提供应对措施指导。对于其他未涉诉但经营相关类似产品的商户,建议下架相关商品,避免发生相关法律纠纷。(来源:义乌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