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发现济源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从事网络交易,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登录其公司网站,在网站首页未查询到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法规。
随着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但是网络经营中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出现。网络经营者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履行网络经营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网络市场监管,为构建良好网络交易秩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