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济源市×××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促销活动的商品标价形式有三种:一是用黄色爆炸价格标签标注两种价格,醒目位置是“特价”,底部标注的是“原价”;二是用黄色爆炸价格标签只标注“特价”;三是用粉色标签标注“活动价”,三种标价形式均没有标注活动日期。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标注“特价”“活动价”的10种商品,在该超市电脑上查询了这10种商品从2023年1月1日以来的销售记录,经对比价格标签中所标的“原价”不是真实的“原价”或“原售价”。当事人利用价格标签的“原价与特价对比、谎称特价、活动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标签所标的价格是在“原价”“原售价”或“基准价”的基础上的优惠价格,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欺诈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经营者应依法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在促销活动中,“原价”与“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原价不能随便标注。“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的前七日,属于“虚假优惠折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拳出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守法诚信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助推济源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