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网络交易监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美 团外卖销售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当事人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凭证依法公示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整改,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66项的不予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法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主动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