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着力解决基层部门在案件查办中的难点、重点问题,针对食品安全执法重点领域整理典型案例,对区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复杂疑难案件提供有力参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3月22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江津区某餐馆以“菜品更加丰富”等理由向消费者一行3人推荐“6人精品套餐”,在消费者询问菜量后仍然引导消费者购买该“6人餐”,当事人在服务过程中未减少上菜数量和分量,也未提示消费者打包,上述消费者就餐离去后剩余菜品较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5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有消费者到当事人处就餐,当事人在明知消费者一行7人的情况下,以“家人难得吃饭、选择更多”等理由向消费者推荐10人餐“年年有余团餐”,在消费者强调人数后,仍然引导消费者购买该“10人餐”,当事人在服务过程中未减少上菜数量和分量,也未提示消费者打包。消费者就餐离去后剩余菜品较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乐堡超爽啤酒”与嘉士伯公司“乐堡”啤酒非常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查,2023年2、3月期间,当事人作为乐堡超爽啤酒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的经销商,从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购买“乐堡超爽啤酒”并通过“多多买菜”平台销售,非法经营额近25万元。乐堡超爽啤酒产品外观设计使用绿色为主体加斜波纹,将公司名称突出使用在产品的正面,商标(乐啤斯®)放在侧面不显著位置,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嘉士伯公司“乐堡啤酒”相近似,属于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
当事人明知生产商与嘉士伯公司无任何权属关系,也知道“乐堡超爽啤酒”导致混淆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之规定,根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481.43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8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在川渝协作联合执法检查中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永陵村6组2号的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火锅食材(鸭肠、鱿鱼、毛肚)生产加工。
经查,当事人在场所内自建原料冻库、购买食品生产加工设备以及鸭肠原料、鱿鱼原料等火锅食材原料,于2022年10月中旬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直至2023年1月8日被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期间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经与当事人现场共同清点、确认,现场查获毛肚、鱿鱼、鸭肠等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累计货值金额共计1726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鱿鱼食品时使用印有“产地:四川省遂宁市 生产商:四川天添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强镇天星坝村”等内容的包装袋进行包装,涉案鱿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33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涉案物品、罚款38.3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3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某学校食堂贮存的80袋高山油米和已使用的34袋高山油米的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和识别。
经查,当事人丰都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向垫江县中小学(幼儿园)配送扶贫大米的资格,当事人为节省交易成本遂委托垫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涉案大米的生产配送。垫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垫江县某学校查获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高山油米是垫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受当事人委托于2021年8月24日生产的,实际生产地址位于垫江县鹤游镇,共生产910袋,共计22750kg。大米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原因是垫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喷码机问题和印油问题造成喷码不清或印油不持久,上述910袋标签中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高山油米案发前已经全部销售至垫江县内8所中小学(幼儿园)。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好监督义务的责任。
2021年8月24日生产的910袋涉案大米存在的食品标签不清晰和虚假标注产地的两种行为,同属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98.25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称其从某平台一旗舰店购买的甘麦枣仁茶和苁蓉麻仁茶两种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柏子仁、黄芪、当归等物品。
经查,当事人重庆某公司生产甘麦枣仁茶1646盒、苁蓉麻仁茶813盒,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51224.5元。上述两款食品中添加的柏子仁、黄芪、当归等几种物品,均未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案件办理过程中,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先组织开展了行政调解工作,由经营者退赔消费者共计一万三千余元,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6月9日一年内,先后被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3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属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情形。2023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2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在辖区某超市购买发霉变质面包的视频,随后立即对相关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舆情控制。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购进了安瑞嘉尔牌的岩烧乳酪味面包、蛋皮吐司原味、岩烧芒果味面包等3款面包共计10Kg用于散装称重销售。上述面包均于2022年10月4日至10月6日生产,保质期为120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6袋岩烧芒果味面包和2袋蛋皮吐司原味均在保质期内,但已肉眼可见出现发霉变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设的白酒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从事白酒生产活动,现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生产资质。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开始在重庆市巴南区迎龙村迎龙湾从事白酒生产加工,生产60度的散装高粱白酒,2022年5月因疫情与原材料购买问题中断经营,于2023年3月重新恢复经营至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之时,在此生产经营期间一直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许可,按照15元/斤的价格已销售2000斤。
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重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