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曹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3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曹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4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SEGI”牌世纪电器KG-6/KG-6S电烤炉(空气炸锅),标注“制造商/中国品牌运维:首致电器(宁波)有限公司”共计1365台。经查,上述“电烤炉(空气炸锅)”经“SEGI”商标持有人“首致电器(宁波)有限公司”认定,系假冒“SEGI”品牌的产品。当事人未取得“SEGI”商标持有人授权,自2022年11月开始共生产“SEGI”牌世纪电器KG-6/KG-6S电烤炉(空气炸锅)17832台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共销售15351台,累计违法金额合计111.1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构成犯罪,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
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空气炸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安徽宫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含有“杭州亚运会”标志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6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宫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含有“杭州亚运会”标志的商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亚运徽宝和田碧玉”玉玺和“亚运徽宝和田青白玉”玉玺各1尊及违法所得7480元,并罚款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举报材料,依法对安徽宫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亚运徽宝和田碧玉”玉玺和“亚运徽宝和田青白玉”玉玺各1尊,玉玺以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为底印,印身1面刻有:会徽“潮涌”亚运徽宝纪念2022年第19届亚运会,1面刻有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及名称,1面刻有亚运会主题口号“心心相融 @未来”等内容。经查,会徽“潮涌”、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主题口号“心心相融 @未来”均为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所有的特殊标志。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含有上述特殊标志的玉玺,共成交4单7尊玉玺,违法经营额合计74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任何经营主体出于商业目的,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亚运会会徽、亚运会供应商授权称谓等内容都构成侵权。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杨某某等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3年3月22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某等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的一处生产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识为“芝华士”“人头马”“轩尼诗”等知名品牌洋酒2876瓶,灌装设备、封口机等制酒设备20件,原料酒4400升,酒瓶、瓶盖、标签等包材15046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证照,以及商品注册许可人许可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该犯罪团伙在安徽设立生产基地,从互联网上购买原酒,并高价收购真酒瓶,同时购买高仿真商标、外包装、防伪标识等,通过勾兑灌装的方式生产“知名品牌洋酒”,再输往江苏、山东、云南等地以正版酒名义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销售。该案经过联合专案组近3个月奋战,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处,已初步查实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近年来,酒品制假贩假呈现行为团队化、方式隐蔽化、销售渠道网络化等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发挥联合作战优势,不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潜山市谷润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泰宁大米”案
2023年6月5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潜山市谷润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泰宁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潜山市谷润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大米包装袋上印有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遂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大米产地为安徽潜山,当事人却在包装袋上显著标注“泰宁长粒香米”,并全部销售给福建省泰宁县经销商,由该经销商在泰宁县进行销售,违法销售额为4.94万元(其他违法线索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泰宁大米”被称为大米界“白富美”,当事人借助“泰宁大米”来吸引当地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3月2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南京礼智信管道有限公司销售给某项目部的26件阀门产品涉嫌侵犯了安徽铜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铜鼎”牌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2023年3月29日,铜陵市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案涉阀门产品系蔡某等人组织生产销售。2023年3月30日,联合专案组分赴河南信阳、江苏南京、安徽宣城等地进行侦办,捣毁窝点1处,对蔡某等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已查证假冒产品的货值超过20万元。
本案当事人为达到非法销售目的,伪造相关资质,主观恶意明显。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工程建设领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藏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
2023年4月1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藏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防水卷材527卷及违法所得7.18万元,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藏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某工程包工包料施工方,当事人在建设防水工程中,使用侵权SBS型防水卷材566卷,使用侵权自粘型防水卷材307卷,库存侵权自粘型防水卷材527卷,涉案货值金额24.24万元,违法所得7.18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水卷材主要是抵御外界雨水、地下水渗漏的一种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建材产品,是防水工程的第一道屏障。当事人作为工程施工方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不仅带来安全隐患,还侵害了工程发包人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北至体育用品销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北至体育用品销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63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67双与“图片”商标近似的“New Endostar”运动鞋(运动鞋上标识为“图片”),遂立案调查。经查,“图片”商标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第5942394号商标,该标识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第25类:运动鞋。涉案商品标识“图片”与注册商标(第5942394号)“图片”相比较,两者图形的构图以及整体结构均近似,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六条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第5.1.16的规定,构成与注册商标“图片”近似的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本案的查处,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安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