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切实落实特种设备“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整治任务要求,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教,充分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上半年办结特种设备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香坊区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案例二
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
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通河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1台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
使用超期未检压力容器
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南岗区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有一台在用脉动真空灭菌器,正在运行使用,该医院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医院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
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
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
2023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南岗区某能源公司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加气员正在对两台车辆的车用气瓶实施加气作业,加气员未对此两台车辆进行检查并记录,直接对未进行充装检查并记录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加气操作,涉嫌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经查实,该公司加气员直接对未进行充装检查并记录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加气操作,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
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平房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部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进行整改。经查实,该公司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的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相关规定,构成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和《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六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
2023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香坊区某电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1台10吨桥式起重机械于2020年9月7日进行首次检验,2021年10月8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9月,经查实,该公司使用该台桥式起重机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桥式起重机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