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1.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人民商城正信美妆洗化商店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其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明知该系列洗化用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购进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东进燃气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械配件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接有关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和经营的机械配件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尧王山路荣兴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批白酒购进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且经白酒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宠物食品案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及其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的店铺进行了调查和后台数据核算。经查,当事人通过明显攀附某商标知名度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孚阳轮胎有限公司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未标注真实的生产厂家和产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轮胎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徐州某橡胶有限公司或某轮胎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邑市西埠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某知名注册商标的白酒属于侵犯了商标持有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昌乐县启航食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辣椒酱案
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辣脆油辣椒酱不是商标注册人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8.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人干扰素α1b(复合)液体敷料产品上标注有“外观专利号:ZL202030402936.3”“专利受理号:2020111801723”。经查,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而授权号为ZL202030402936.3的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22年7月8日专利权终止。当事人销售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处理,但因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且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处理。
9.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俊轩木业加工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具案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带有某商标的家具,经商标持有人上海某家居有限公司鉴别,上述家具为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0.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保罗蒂姆汉(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网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微生物菌剂(冲施型)的“产品优势”内容真实性无法验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寒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1.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普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案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经查,当事人生产场所迁址后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新地址实施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2.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朐县晨亭晟百货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口香糖等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来源:潍坊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