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讲教育活动,依托部门职能职责持续发力,将反诈宣传不断向市场延伸,多渠道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宣传,采取“三项”措施抓实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切实守护人民群众“汗水钱”,远离消费欺诈。
加大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商户LED电子屏、微信群等新媒体多种方式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宣传视频,提升宣传效果;利用在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店等各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向商户及消费者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宣传,深入推进送法进市场、进企业,增强广大群众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氛围。强化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升实名验证效果,进一步遏制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
紧扣工作,做好实名验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对经营主体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等各相关人员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核验身份信息,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利、规范、安全的服务。
结合实际,开展风险提示工作。结合实际工作,稳步开展经营主体登记风险提示工作。一是明确告知申请人实名验证是保障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引导申请人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登记;二是告知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经营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罚;三是提示社会公众注意妥善保管身份证等重要身份凭证,不要将身份证件轻易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隋新义说:“消费者在被误导甚至被欺诈后往往很难进行维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送垃圾营销、虚假宣传短信息的商业短信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阻断、查处。”(杜志锋 冯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