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罚10万元-中国质量新闻网 - 监管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认证认可>>认证认可>>

警示 | 一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罚10万元

2023-08-09 22:06:28 质量与认证

近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00环罚决字〔2023〕42号,洛阳启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10万元。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00环罚决字〔2023〕42号

洛阳启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9G******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南李村镇李村街民生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6月17日对车牌号为豫CHTI788、京APV171的双排气筒小型汽油车检测时,仅对单侧排气筒进行了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从轻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3〕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 (三)从轻处罚情形”中“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 (1.0 / 5)²+(1²+1²+1²+1²)/(5²x4)]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6000,最终裁量金额:100000。没收违法所得:200,200=100x2,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年6月14日、6月17日对车牌号为豫CHTI788、京APV171的双排气筒小型汽油车检测时,仅对单侧排气筒进行了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并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1011室财务审计科开具罚没票据。款项缴清后,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至洛阳市生态环境局501室。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为确保“双抢 ...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枸 ...

  • 福建省寿宁县下党乡做大做强做优“下 ...

  • 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一商户猪肉检出硼砂 ...

  • 安徽省淮北市贝宝食品有限公司实行“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