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灶管阀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三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房设备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1日,根据市局移送线索,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崇川区钟秀中路的某厨房设备商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4台,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货值3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8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4台并处罚款。
案例二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8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3只DYF-1.2-A7型和1只JYT-0.6-A8型万美牌调压器,均无过流切断装置且带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15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电器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液化气燃气灶,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2台灶具并处罚款。
案例四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2月1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3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调节部位可调节,没有被封固,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调压器案
2023年3月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在陈某(个体户)经营场所检查发现4只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和19只调节部件未封固的燃气调压器,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4只燃气灶具和19只调压器(阀)并处罚款。
案例六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月31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电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在售的20只“超美”牌JYT-0.6-C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调节部位可调节,没有被封固,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相关规定,货值金额126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16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