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高山) 近日,信用中国(吉林)网站披露,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罚款人民币5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吉林)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二处罚﹝2022﹞96号显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二道区红星国际广场负责维保的22台电梯中有10台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八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给予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0.00元;2.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51750.00元。
据天眼查企业关系显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其总公司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图源:天眼查)
据奥的斯机电网站介绍,奥的斯机电是奥的斯(OTIS.NYSE)在华重要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2日,总部位于杭州,为公共设施、商业建筑、住宅、城市更新等项目提供电梯、自动扶梯产品,以及安装和维保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奥的斯机电的产品均严格按照奥的斯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生产。
(图源:奥的斯机电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