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南京食盐经营者,请查收这份提醒告诫书!

2023-08-26 21:29: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食盐销售价格行为对全市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

各食盐经营者在食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合法自主定价,严禁哄抬价格

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推动涨价。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谨)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重庆酉阳:农文旅“融”出好风景

  •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全产业链模式 ...

  • 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铁路口岸停车场一 ...

  • 江苏省如皋市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水上游乐设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