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食盐销售价格行为对全市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
各食盐经营者在食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合法自主定价,严禁哄抬价格
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推动涨价。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