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坚持早部署、早排查、早整治,及时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作出部署动员,专门成立整治工作专班,指导推动各地把专项整治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抓。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气瓶充装、检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严查严打,切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
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当事人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2279342035)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注册的存续企业,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零售;煤气灶、抽油烟机、建材销售;危险货物运输。
2023年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在其库房货架上发现存放有标明“万美”牌标志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通过网络购进“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80个,已向客户销售安装了76个,其中2023年6月27日还在为永宁县某经营店销售安装上述“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当事人不吸取相关燃气事故教训,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然销售安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性质恶劣,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从重行政处罚决定并公示了处罚信息。
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3日作出决定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在执法文书送达环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一并送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2
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当事人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150953657)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注册的存续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
2023年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对液化石油钢瓶进行检验。在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依然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主观故意性明显,给气体使用者和相关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二)项关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中卫市局对当事人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作出了罚款5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3
张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2年11月,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两处液化气充装站在液化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以牟取暴利。经过前期周密摸排,2022年12月6日,蚌埠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充装站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当场控制涉案人员18名,捣毁生产窝点2处、分销仓储窝点6处,查扣涉案货车5辆,液化气罐300余只,扣押伪劣液化气及原料50余吨,涉案货值150余万元。现场抽检液化气6组,检验结论全部不合格。鉴于涉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且涉案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专案组予以查办。
目前已初步查明,自2021年11月以来,液化气充装站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为牟取暴利,抢占液化气供应市场,从外地购买二甲醚、丙烷液化气等原料,在其经营的两处液化气充装站内将二甲醚掺入液化气中以混合气名义批发给下线零售商王某山等40余人,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公安机关已对51名涉案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案仍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4
云南国星能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充装翻新气瓶案
2023年8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组在云南国星能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检查,现场发现多只气瓶的护罩的焊缝短且粗糙,不像钢瓶制造厂出来的原始样貌,经电话咨询广东良奇钢瓶,该公司出厂产品护罩焊接不应如此——气瓶疑似做过再加工,监督检查组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已决定立案调查。
案例5
兰州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案
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组在兰州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水压装置无使用痕迹,不能准确使用测厚仪,未去除瓶体涂敷物,外观检验项目未开展,经对该单位检验人员问询确认该单位液化石油气瓶检验仅进行外表的清洁、油漆喷涂、更换阀门和气密试验,检验原始记录无阀门更换记录,不符合GB/T 8334-2022《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该公司检验工艺流程中瓶体清洗采用焚烧工艺,与实际不符,未对采购的阀门制造单位开展合格供方评价,无阀门采购验收记录,缺报废处理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监督检查组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案例6
鹤山市鹤新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案
2023年8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组在广东省江门市检查鹤山市鹤新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仅有两名检验员(一人不在岗),其中一名兼任技术负责人,不满足核准要求。现场水压试验装置无使用痕迹、测厚仪不能正常使用,经现场询问确认该公司存在未做水压、测厚情况下虚假记录的情况。检验记录中无瓶阀更换记录,抽查的检验记录无检验人员签字,采购的阀门无验收记录、出入库记录,检验管理体系运转基本失控。该公司检验人员不足,检验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无人员签字不具合法性,检验质量安全体系不能正常运转,检验质量失控,检验工作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以及GB/T 8334-2022《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于7月14日在对该单位检查中已发现了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立案并移交执法局查处中,在立案查处期间该公司仍然在开展检验工作。监督检查组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当地监管部门立即责令该单位停止检验并依法查处。
案例7
浙江省慈溪市长河北斗星五金配件厂生产伪劣减压阀案
2023年6月23日起,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慈溪市长河北斗星五金配件厂先后两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一楼设备间的尽头有一道电子密码锁的暗门,打开后有一个减压阀组装生产车间,慈溪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对现场6个型号的减压阀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暗门内的场所用于非标减压阀生产加工活动,并且实际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并不相符,属异地经营情况,制作好的非标减压阀通过货运站销售至各地。慈溪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减压阀加工场所进行查封,扣押非标减压阀成品、半成品及配件,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经进一步调查,现场非标产品货值金额达6.84万元,销售金额达62.23万元,已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
上海市昌顺百货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对上海市宝山区昌顺百货店开展联合检查行动,现场在该店仓库内查出无熄火保护装置及进气管接头的家用燃气灶具75台,均实施查封并抽样送检。2023年8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昌顺百货店销售不合格、未经过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8月25日移交区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