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联合召开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政指导会。抖音、美团、新东方、书人、新航道、好年华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研学旅行”的旅行社等相关企业代表,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网监处、价监竞争处、执法稽查局以及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省市场监管局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通报了近期教育培训广告涉嫌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注意事项进行了合规提示;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等相关部门分别结合各自职能进行了行政指导;抖音、新东方、虎啸杨等企业代表表示,此次行政指导会对自身业务合规开展具有重要帮助,会后将认真学习《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依法履行好自身法律责任和义务。
会议强调,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网络、户外等媒介渠道教育培训广告发布管控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监管,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教育培训行业自身健康持续发展;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广告审核,全面梳理纠查整改;相关部门要切实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和宣传引导,促进教育培训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江苏省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提示
1、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
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不得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也不得以“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2、不得出现虚假内容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出现“假扮专家、教授”“虚构教师资质、经历”,虚构抢购、优惠等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出现“名师”“名校”“一线”等无明确判定标准,无法考证,且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内容。
3、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故意混淆教育培训广告与非广告信息,误导公众点击、观看、收听教育培训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软文等形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以发布“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政策变化消息为幌子,诱导公众点击、观看或收听有关教育培训广告内容。
4、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内容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如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协议就业”“速成”“多少天就能看到效果”“提高升学率”“100%通过考试”“100%就业”等内容,均属违反上述规定情形。
5、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等内容
如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命题组老师亲临授课”“原命题人领衔传授”“参与编写中学教材《小升初实战语法》、《中考实战语法》、《小升初冲刺教材》”等内容,均属违反上述规定情形。
6、不得出现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如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某某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往届某学员就业薪资、就业单位及福利待遇”“某学员学习一个月,记住好多单词”等内容,以及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等均属违反上述规定情形。
7、不得出现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包括不得出现“全部学生都培训”“不培训难提高成绩”“你来,我培养你的孩子!你不来,我培养你孩子的竞争对手!”等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教育焦虑等涉及导向问题的内容。
8、禁止在少年儿童的教育场所,以及利用相关的工具、设备、资料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严禁将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少年先锋、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名义等用于或变相用于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9、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教育培训服务的内容
如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妈妈,我要上某某培训班”“爸爸,快给我报名某某培训班”等内容,均属违反上述规定情形。
10、不得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实施价格欺诈
禁止在广告中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宣传。如“原价xx,立即购买享超值折扣”“1元课”“1折享”等。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