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一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5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吕四港镇茅家港农贸市场内北侧海鲜区过道处的经营摊位进行检查,并抽检了1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 “宏创”牌电子计价秤。经启东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秤为密码档位作弊秤,技术指标不符合检定规程JJG539-2016《数字指示称检定规程》中准确度Ⅲ级秤的要求。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5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1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区端平桥市场的水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通过不同按键可以更改测量重量。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验,该电子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无铅封,有作弊改装程序行为。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4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州区金沙某商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区第一集贸市场内的水果商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通过不同按键可以更改测量重量。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6月2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某水产商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7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海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计量人员依法对海安某水产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计量人员使用5kg的标准砝码对现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按电子计价秤功能面板上不同的单价键,显示不同的重量且都大于5kg。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使用500克的标准砝码对现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按电子计价秤功能面板上不同的单价键,显示不同的重量且都大于500克。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27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海产品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6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海产品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海产品经营结算的一台鑫月牌ACS-30型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通过不同按键可以更改测量重量,有作弊改装程序行为。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13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销售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的蛋黄莲蓉味月饼案
2022年11月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20220723批次的蛋黄莲蓉味月饼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生产了涉案批次的蛋黄莲蓉味月饼,以每卷6.5元的价格销售给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共计26箱,每箱30卷,货值共计507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的蛋黄莲蓉味月饼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月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南通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