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攻坚专项行动,通过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增强了源头治理的有效性和监管执法的震慑力。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仁怀市乐泰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插座”案
2022年11月25日,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关于仁怀市乐泰五金经营部销售的名称“延长线插座”(品牌:长舟,规格型号:CZ-334,制造商:深圳市诺优胜电器厂;检验编号:L-03-2022-0122),经检验不合格。2022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仁怀市乐泰五金经营部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除抽检备样(家用延长线插座备样3个)外,无上述不合格延长线插座。当事人对送达的延长线插座(检验报告编号:L-03-2022-0122)的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该批物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延长线插座(品牌:长舟,规格型号:CZ-334,制造商深圳市诺优胜电器厂),不符GB/T2099.1-2008《家用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销售不合格“插座”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款330元,没收不合格家用延长线插座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仁怀市国大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瓦楞纸箱案
2023年1月30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寄来的瓦楞纸箱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03ZQ090573),该研究院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仁怀市国大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瓦楞纸箱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显示,仁怀市国大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瓦楞纸箱(生产日期:2021.12.21,规格型号:276mm×202mm×258mm)经检验,质量与结构(钉合)、金属钉线检验项目不符合GB/T6543-2008标准,依据《贵州省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被抽查瓦楞纸箱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瓦楞纸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不合格瓦楞纸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瓦楞纸箱的行为作出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瓦楞纸箱778个,处2200元的罚款。
案例三:仁怀市创美建材店销售不合格饮水机案
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在仁怀市创美建材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1台饮水机标识标牌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的标志要求。该店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铺销售的饮水机标志标牌上未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不符合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标志“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器具型号或系列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饮水机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不合格饮水机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怀市鲁班中意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具阀门案
2023年2月27日,收到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的《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后处理工作的通知》(﹝2022﹞流通第07号),来文述仁怀市鲁班中意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系列,生产厂家:浙江省慈溪市通惠燃具部件厂,)、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1.2-F2型,生产厂家: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1.2-F8型,生产厂家: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经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标志、结构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款616元,没收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陈登坤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陈登坤在仁怀市五马镇的店铺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销售的1台燃气灶具产品标志上无产品型号信息,该店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标志标牌上未标注产品型号,不符合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标志“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器具型号或系列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仁怀市叶子副食店销售不合格取暖器案
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仁怀市火石镇富兴社区富兴街的仁怀市叶子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2台取暖器未标注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1个取暖器未标注产品型号,该店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取暖器上未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不符合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标志“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器具型号或系列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暖器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元、没收不合格取暖器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仁怀市宝马摩配店销售不合格摩托车头盔案
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符阳路249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仁怀市宝马摩配店货架上摆放有6个摩托车乘员头盔(1个黑色无印花,3个黑色印花,库房内存放有1个荧光绿印花,1个荧光白无印花),以上6个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标志信息全为英文,未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产品种类、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等中文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上6个摩托车乘员头盔出厂合格证书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该店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6个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标志信息全为英文,未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产品种类、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等中文信息,不符合国家标准GB811—2010(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标志“每顶头盔应有以下永久性标志:产品名称;生产名称和厂址;商标;产品种类;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识;合格标志”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饮水机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84元、没收不合格摩托车头盔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仁怀市泓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4月13日,收到仁怀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仁怀市泓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企业:江西双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W20230400090)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退回上游供货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仁怀市消防救援大队抽检并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所检项目中“灭火剂检验”项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款1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仁怀市中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3年4月21日,收到仁怀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仁怀市中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10-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厂家:福建省邦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W20230400089)经检验不合格的函。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上述批次的有衬里消防水带6个,该批物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仁怀市消防救援大队抽检并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最小爆破压力”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消防水带》规定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款4668元,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仁怀市金博利酒店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阀门案
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仁怀市金博利酒店用品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7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未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产品种类、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标准要求;销售的12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存在可调节输出压力大小的旋钮结构,产品标志、警示不全,部分未标注制造厂,型号、使用年限、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3018的标准要求。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的标志要求。该店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铺销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未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产品种类、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标准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存在可调节输出压力大小的旋钮结构,产品标志、警示不全,部分未标注制造厂,型号、使用年限、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3018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处864元,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减压阀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等电器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等电器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家用电器经营主体履行进货查验,规范生产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