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处理决定文号 | 案件类型 | 纠纷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案情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理结果 |
1 | 新市监知保裁字[2022]第6号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 裁决类 | 2014301680592 | 拉扣开关三通 | 鲍定波 | 鲍定波 | 张春林 | 请求人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20143 0168059.2)”的专利权人,其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依法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 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鲍定波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销售与请求人“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 2014 3 0168059.2)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鲍定波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销售与请求人“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 2014 3 0168059.2)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2 | 新市监知保裁字[2022]第7号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 裁决类 | 2014301680592 | 拉扣开关三通 | 鲍定波 | 鲍定波 | 王香珍 | 请求人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20143 0168059.2)”的专利权人,其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依法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 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鲍定波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销售与请求人“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 2014 3 0168059.2)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鲍定波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销售与请求人“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 2014 3 0168059.2)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3 | 新市监知保裁字[2022]第9号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 裁决类 | 2014301680592 | 拉扣开关三通 | 鲍定波 | 鲍定波 | 马献伟 | 请求人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20143 0168059.2)”的专利权人,其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依法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 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鲍定波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销售与请求人“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 2014 3 0168059.2)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鲍定波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销售与请求人“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 2014 3 0168059.2)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