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秦海峰)9月26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 黎城县液化石油气供应总站充装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3年6月24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黎城县液化石油气供应总站提供给某奶茶店使用的编号为长治黎液35071的液化石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充装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该单位充装人员及检查人员持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不能提供上述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及该气瓶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相关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给气体使用者和相关人员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其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涉及气瓶数量较少,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等因素,裁量等级定为从轻的规定,黎城县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沁源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4日,沁源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沁源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法中村及县城燃气管道改造二期项目中部分压力管道已投入使用,但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设备运行,约请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等因素,裁量等级定为从轻的规定,沁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山阴县神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前后不检查、不记录,充装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钢瓶案
2023年7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市场监管局督察组和山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阴县神达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前后不检查、不记录,对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进行充装。该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充装液化气钢瓶。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使用未办理登记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给气体使用者和相关人员带来了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按照从轻处罚的原则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平遥老耿厨具店使用可调节式液化气钢瓶减压阀案
8月22日,山西省晋中市城镇燃气安全督导二组(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带队)对平遥县燃气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发现餐饮用户使用可调节式液化气钢瓶减压阀,经询问当事人称可调节式减压阀是自行从菜市场购得,随即通知属地市场监管局对相应门店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平遥老耿厨具店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该调压器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太原北方商贸城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个,购进价格为7元/个,销售价格为8元/个,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10个、剩余10个。该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
2023年8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从轻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16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
案例5 大同市公泰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案
2023年7月6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大同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大同市公泰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存在一定数量液化石油气瓶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问题,当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3年7月21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再次进行了检查,均未整改。
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已交)。
案件6 汾阳市兴达汽贸汽修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3年5月,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和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称汾阳市兴达汽贸汽修有限公司为其辖区内汽车出具合格《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
2023年5月23日,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汾阳市洪南社汾介路口的汾阳市兴达汽贸汽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特种气瓶检验业务已暂停,在当事人出具气瓶检验报告的系统未发现2023年出具的特种气瓶检验报告,现场提供了特种气瓶检验的工艺程序流程图和气瓶检验登记信息台账等资料。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为由立案调查。
汾阳市兴达汽贸汽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为该单位电脑操作员张永杰出具,未实际进行气瓶检验出具合格的气瓶检验报告和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出具检验报告的系统“车用气瓶信息化系统”中记录被手动删除,无法找回且无备份。收取费用为200元/份、300元/份不等,均为现金收讫,无收费记录,收取费用供自己开支,未交回公司。当事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且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101000元)整;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永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永杰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整,罚款共计壹拾贰万玖仟元(129000元)整。
案件7 运城市长燃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9月2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运城市长燃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销售的石油液化气(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2年12月16日经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复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8月13日、8月28日两次购进,其中8月13日购进14.1吨、8月28日购进26.01吨,共付款220758元,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每吨5800元,共计232638元。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货值金额232638元,已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办。
又讯 8月11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结束后,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立即召开会议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早部署、早排查、早整治,及时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作出部署动员,专门成立整治工作专班,迅速集中开展燃气器具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执法监管,强化宣传教育,拧紧燃气“安全阀”,防患于未“燃”。
截至目前,山西省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784人次,摸排燃气灶具生产销售单位2248家,发现并整改问题隐患77个;累计监督抽查燃气灶具及配件468批次,其中不合格产品18批次;共立案23起,罚款1.1万余元;没收调压阀65个、不合格燃气灶具54台、不合格独立可燃探测器37个。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海报12310份,印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手册2000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