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梦龙 谢旺江)9月27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重庆中医药建设工地上的聚丙烯结构壁管因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被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封,在查封期限内,凌源公司擅自将查封的物品转移,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证据,2021年6月6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40.32万元的行政处罚,凌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罚款,随后在诉讼期将届满时向璧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凌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凌源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凌源公司没有实施转移物品的行为、执法程序违法、处罚主体错误再次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以及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该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凌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从听证到两次行政诉讼,既有效解决了行政争议,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严格经受了依法行政的司法考验,为今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提高市场监管公信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