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余姚市易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货物装卸搬运,经营场所内有1台叉车正在使用,当事人未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叉车安全员,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通报批评。
特此公示。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当事人:余姚市易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货物装卸搬运,经营场所内有1台叉车正在使用,当事人未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叉车安全员,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通报批评。
特此公示。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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