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喀什市某食品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什市某食品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滇红茶”(净含量:100克(50克×2))、“滇红茶”(净含量:40克(4克×10))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该局合规性测算,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分别为56.11%和82.0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0%”和“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70%”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刻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滇红茶”(净含量:100克(50克×2))、“滇红茶”(净含量:40克(4克×10))两款茶叶。
二、哈密市伊州区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健品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11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诺卡鑫鸿洋神牌蓝莓叶黄素β-胡萝卜素软胶囊”保健食品进行抽查。经查,该商品净含量30g,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220*60*160MM,经合规性测算,该商品包装空隙率达74.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商品。
三、昌吉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15日,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公司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文冠果茶”存在过度包装违法问题,经合规性测算,该茶叶最大允许体积2971430mm³,实测体积6674000mm³,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商品。
四、和静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1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静县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当事人经营的“福鼎白茶(600克)”茶叶包装空隙率为33.3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空隙率≤30%”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下架“福鼎白茶”茶叶。
五、喀什市某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什市某百货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肉桂(净含量:240克)”茶叶产品存在过度包装违法问题,经合规性测算,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分别为70.5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60%”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肉桂”茶叶产品。
六、哈密市伊州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11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某食品经营部开展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驼巴郎大果沙棘油凝胶糖果”(净含量为60g,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280*190*65MM)存在过度包装违法问题,经合规性测算,该商品包装空隙率达82.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商品。
七、喀什市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什市某公司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超市经营的“古树红茶”(净含量:150克)、“金骏眉茶”(净含量:200克)两款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合规性测算,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分别为75.68%和69.8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70%”和“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60%”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古树红茶”和“金骏眉茶”两款茶叶产品,经复查,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上述产品。
八、博湖县某供销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11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湖县某供销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款铁观音茶叶产品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合规性测算,该商品实际体积为10108000mm³,该商品的最大允许体积为5571430mm³,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铁观音茶叶。
九、喀什市某食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什市某食品销售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压箱底·陈年普洱”(净含量:120克)茶叶产品存在过度包装违法问题,经合规性测算,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75.1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60%”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产品。经复查,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压箱底·陈年普洱”茶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