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将台堡镇某饭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案情介绍
2023年08月0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吉县将台堡镇某饭馆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菜谱中未标注菜品的分量及规格,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导致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0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责改回查时,虽然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菜谱上注明了菜品的小份餐,也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但当事人在引导消费者点餐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致使消费者在用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餐饮单位要积极践行餐桌文明,科学合理设计餐品的份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厉行节约。对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甚至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将面临行政部门的严厉惩处。广大消费者也要树立节约意识,光盘行动,从每一餐做起,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