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10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与北京金丰大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负责单位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期限为1年,维护保养费为6000元/台/年。2023年9月9日,当事人对该单位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0131101172018060003)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检查对重块情况,维保人员填写了当日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其中“对重/平衡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项,已勾选。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完成了对涉案电梯的整改。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500元。
这也是该公司近三个月来第二次因同样行为被罚款。今年7月,该公司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元,处罚事由:当事人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通枢纽站四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0201101012009020001、0002、0003、0004)的维保单位,合同签订维保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3日。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证书编号TS3311106-2024,有效期至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23日之间未对上述四部电梯做半月维保项目。依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且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及记录。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兴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志峰。经营范围包括电梯安装、维修;销售电梯及配件、化学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等。